靖宇县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时间:2024-08-14 来源:红色靖宇

为全面加强文明养犬常态化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将文明规范养犬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文明养犬行为规范

1.禁止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

按照养犬管理规定要定期给犬只注射疫苗,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户养多犬,不遗弃、虐待犬只,不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诊所、托幼机构、学校、体育健身场馆、图书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宾馆等各类公共场所。 

(二)携带犬只出户的相关规定

1.遇到行人应当主动避让他人。

2.携犬出户应给犬只装戴1.5米以内且不具有伸缩功能的犬绳控制犬只,并由成年人牵引。

3.应当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4.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及呕吐物等。同时携犬出户时必须携带收集粪便、呕吐物器具。

5.进入楼道、电梯等,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将犬只贴身约束。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

(三)处罚措施及方式、方法

1.对于违反《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组织犬只互相争斗、未按要求进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装戴犬绳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110

2.对于违反《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等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7222319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对以上违反《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行为进行常态化管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靖宇县公安局

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8月14日


来源:靖宇县公安局  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初审:王艳
复审:刘学云
终审:王文涛 蒋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