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营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县城区范围开展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不文明行为。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或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旧衣物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严禁向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禽畜粪污、污水等废弃物行为。
二、严禁店外经营。对沿街商户、流动商户要规范管理,全面规范废品收购点、洗车点、修车铺等经营业主摆摊设点范围,杜绝商户外溢、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现象出现。各沿街商户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规范经营,做到门前干净整洁。
三、严禁占道经营。沿街商户、流动商户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沿街叫卖、流动经营。
四、严禁私搭乱建。城区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在房屋四周等区域擅自搭建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一经发现,严处重罚。
五、严禁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按指定的方向整齐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识。
六、严禁街路祭祀。城区内主次干道严禁焚烧祭祀用品,提倡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严厉打击违规经营、占道经营祭祀用品、随意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七、严禁乱堆乱放。城市道路两侧、背街小巷及广场空地严禁堆放各类物品物料,摆放、悬挂商品样品,需临时卸载的商品、装修物料等必须随时卸货随即清入室内。
八、严禁乱扯乱挂。禁止未经批准悬挂影响市容市貌的条幅、软体广告或沿街晾晒衣物等,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清理。
九、严禁乱贴乱画。不得在墙体、橱窗张贴各类促销广告;禁止各种乱扯乱挂、乱贴乱画行为;临街商户严禁擅自在门店外墙、门窗等处张贴、涂写。
九、严禁散养犬只。犬只饲养人必须按要求文明养犬,带犬外出必须栓束犬链,并及时清理粪便。
十、严禁车辆遗撒。严禁渣土车辆带泥上路,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车辆未封闭、未覆盖、抛撒、遗漏、乱倒行为。
十一、希望有关单位和商户积极响应、尽快行动,对于拒不整改且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8月15日
来源: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初审:王艳
复审:刘学云
终审:王文涛 蒋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