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保密小课堂 ㊼| 保密常识必知必读(新修订保密法国家秘密篇)上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根据保密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实现对等保护。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根据保密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该条款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根据保密法第16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类是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具体定密工作中,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保密法第17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派生定密:(3)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如具有较低定密权限的机关,可以因执行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确定超出该机关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同时,如果不符合派生定密情形的,不应当派生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