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靖宇县夜市经营秩序的通告

时间:2024-04-15 来源:红色靖宇

“人间烟火气,寻常百姓心”,为进一步活跃夜间经济,更好地满足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让夜市作为一个城市文化特色和发展成就的鲜活窗口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坚持“疏堵结合、便民利民、依法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城区实际,定4月下旬开放便民夜市,现将相关情况告如下:

一、经营时间    

每日1630至2200夜市经营时间,规定时间以外禁止户外设摊经营。

二、经营位置:

1. 拾光市集(八宝栏河东岸路及西岸路,靖宇大桥至莲花大桥路段)

2.七道街(政务大厅前)

3.河堤路(金穗桥南岸至矿泉大桥南岸)

三、经营项目:

烧烤餐饮、小吃类、果蔬生鲜、生活百货、小型游乐设施等。易燃易爆等有关违反规定的物品不得进入夜市售卖。

四、经营要求

    1.经营者自行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从业手续,确保经营主体资格符合各项法规制度。

2.经营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按照限定的时间、地点和经营项目入场经营。经营期间,需将物品、设施规范摆放,严禁倾倒污水和随意丢弃杂物、垃圾,特别是禁止向河内倾倒任何物品;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扩音等设备扰民叫卖;未经允许,严禁在规定区域外摆摊设点、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经营活动应符合安全、环保方面有关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排放要求

3.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自主管理及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涉及使用火、电、煤气等的摊位必须按照消防规定自备消防器材,自备垃圾桶、污水桶、地面铺设防油垫,自觉收集垃圾,保持地面清洁。晚间经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经营期间产生的垃圾,就近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水、电、气予以关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桌椅、棚伞等经营设施和用具全部清理,不得在户外摆设和堆放

4.严禁破坏经营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绿化树木。

5.夜市经营区域公共卫生间对外开放,免费供居民使用。

6.坚持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原则,不得占用马路、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占用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出入口及个体门店门口、十字路口,不得影响民正常生活,不得破坏市容和生态环境,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顺畅。

7.经营者要自觉服从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管理和备案工作,不得将入场资格出售、转让他人。自觉遵守燃气、市监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4月15日


通讯单位: 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田家铭

责编:刘学云

审核:王文涛 蒋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