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各门店经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监管,提高我县城市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和《吉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结合实际在县域范围开展商业门店牌匾设施安全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靖宇县辖区街路,商圈、重要景区、车站、学校等人员密集地区,以及老旧社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
二、整治内容与标准
(一)依法整治遮挡二楼及以上窗口牌匾。根据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备案手续、未按规范设置的依法予以清理整治。 (二)广告牌匾不得使用有争议、低俗、侵权等违规的文字和图案。新挂牌匾需提前备案,牌匾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二楼窗沿,下不低于门窗上沿,与墙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通行的逃生距离。
(三)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设置牌匾和楼顶、楼体及墙面等的户外广告。依据设计规范和标准,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设置。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识。
三、整治时间及要求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3月20日-4月10日)
1、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门店经营商户发布通告进行全覆盖、无盲区告知提示,提示户外广告和招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2、门店经营商户在自查自改阶段应主动对本场所广告牌匾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报备,大队明确整改的规格尺寸后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整改后由检查验收组相关组成人员对牌匾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期限内无法通知到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和无主的户外广告、招牌,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登记并排除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4月11日-4月30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成立集中整治检查验收组,对县内门店经营商户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发现违规设置广告牌匾问题,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商户,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5000--50000元罚款,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强制清理。
(三)靖宇镇辖区以外,其他各乡镇门店经营商户按整治内容及要求,由所辖乡镇政府参照执行。
四、整治措施
对拒不配合整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受理广告牌匾设置咨询和备案地点:
广告牌匾设置咨询和备案地点: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道街体育场南看台),联系电话: 车延平15944939899。
有关咨询部门:靖宇县公安局,联系电话:邢云平18043907015;靖宇县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刘丙初159439261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靖宇县公安局靖宇县消防救援大队
靖宇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3月21日
编辑: 王政
责编:刘学云
审核:王文涛 蒋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