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8个乡镇行政管辖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均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春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四)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森林防火期内,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做到“四个一律”:对于森林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林木、林地管理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和宣传标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林地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森林防火瞭望员、巡护员。
六、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实施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检查,设置警示标志,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各防火检查站、旅游景区、重点路口对入山人员要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进行扫码登记,严控火源入山。
七、森林防火期内,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开展扑救。要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严禁动用未经过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培训的人员参加扑火。
八、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特此通告
靖宇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编辑: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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