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靖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靖政发〔2015〕3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公租房的配租管理,严格整治公租房转借、转租、空置、长期拖欠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租房规范化管理,让公租房真正发挥惠民利民的作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范围
靖宇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所有公租房。
二、专项整治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在专项整治范围内:
(一)承租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靖宇县行政辖区内获得其他住房;
(二)家庭收入、拥有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配租资格的;
(四)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利用公租房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活动的;
(五)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七)拖欠公租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人员未入住,只用于放置物品的;
(九)出现其他违规使用公租房情形的。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今日靖宇、红色靖宇、微信公众号和公租房小区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公租房整治专项行动,向社会公开公租房专项整治内容和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受理地点、受理渠道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通过查阅资料、入户走访、接待来信来访、个别交流等形式,全面覆盖排查情况,不留死角和盲区,对各公租房入住进行全面排查。
(三)确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租房小区进行公示。
(四)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没有空置的,但连续六个月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责令在15日内缴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对拒不缴纳的住户,将书面下达《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清退。
(五)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将书面下达《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责令限期缴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并进行清退。
(六)对《公共租赁住房终止保障通知》下达30天后仍拒不退还公租房的,公示后仍不退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属单位公职人员或企业务工的,除解除租赁合同外,其行为分别报送县纪委监委、所在单位或所在企业,态度蛮横、恶劣拒不腾退的,将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腾退。
(八)对不在公租房居住经公告后仍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按法律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对清退家庭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按司法程序强制搬至指定地点封存,封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行承担。
(九)对经督促、约谈、劝导拒不自行清退且态度蛮横、恶劣的,作为扫黑除恶治乱线索报送县扫黑办,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十)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将承租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相关承租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自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条件的住户请主动到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并结清所有房屋产生的费用(水、电、取暖、房租费等其他费用),并办理退房手续。
举报地址: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西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举报电话:0439-7266706
18904490723
靖宇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6日
编辑: 王艳
责编:刘学云
审核:王文涛 蒋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