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吉林省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假币线索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当地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一定作用的,在对涉案人员依法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罚并将涉案假币全部缴到人民银行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予以相应的奖励。
一、申请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所举报案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四)对于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线索将急事急办、直接查办或指令部门限期办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依法履行反假币职责的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反假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本人涉嫌假币违法、犯罪;
(三)假币违法、犯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四)举报案件线索一经被有关部门所掌握的;
(五)被举报案件已经进入治安处罚或司法程序;
(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三、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3%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但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2%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最高限额20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的0.1%计算,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最高限额10000元。
(四)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